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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用地新规,光伏用地政策观点

随着“地面光电+”项目规模的加大,中东部地区地面电站主要以“光电+”模式实施,其中包括农业光电补充、森林光电补充、渔业补充太阳能和水力发电。太阳能补充发电、海洋太阳能发电等项目用地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2021年底以来,自然资源部、水利部、林业草原局等部委针对“太阳能+”项目出台了新的用地政策。明显感受到“太阳能+”项目的土地管理更加严格。今后推进此类项目时,必须特别关注土地利用政策的变化。 2022年起,农业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林业部等国家部委和地方分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总局开始分阶段实施。为了规范各项“光伏+”用地政策,项目用地管理也逐步从粗放式管理走向更加规范化管理。本文总结了农业光互补、森林光互补、渔业光互补、水产光互补、海洋光互补等项目的最新土地利用政策。

1.总体原则——“太阳能+”项目用地分类管理

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能源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号文件。该文件明确指出:配套设施用地实行保密管理!

1.太阳能电池阵土地——租赁

太阳能电池阵用地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获得。用地单位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土地权利组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使用及补偿协议,并报当地县。能够向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涉农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管理,节约、集中用地,避免对生态系统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森林参与:采取森林光互补模式,可利用年降雨量小于400毫米地区的灌丛和其他覆盖度小于50%地区的灌丛。

草原介入:对于原生草原以外的草原,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科学评估该地区的草原资源和生态条件,确定项目适宜的建设区域、建设模式和建设要求,合理决策。鼓励采用“草光补光”模式。

2.附属设施用地管理—— 征地

太阳能发电项目附属设备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照规定实行占有与补偿平衡。对符合太阳能发电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及周围、直接支撑太阳能发电方阵的道路,可按照农村道路用地情况进行管理,包括耕地占用情况。平衡被考虑在内。且出境必须按规定进行。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三、处理历史性太阳能发电项目2022年8月16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呼吁严格遵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已发表。文件指出,要有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现有零星水电、风能、太阳能、海洋能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对现有规模和范围进行解决。有序进行,建议扩容。项目建成后,由建设部门负责环境保护。需要实际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投资部门或者国家投资部门的重要决策部署;国务院将配合有关部门审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2.“海光互补”工程用地政策

自然资源部:开展海上太阳能发电项目用海调研为加强海域管理政策研究,全面了解海上太阳能发电项目用海管理现状,近期,我们开展了海上太阳能发电项目用海管理调研。开展海上太阳能发电项目海洋利用管理调查自然资源局已开始开展海上太阳能发电项目海洋利用管理统计工作,主要目的是了解海上太阳能发电项目海洋利用管理现状发电项目。已获批并完成市场转让。未来,预计将规范一项名为“海洋光互补”的海洋利用政策。此前,一些州已经出台了太阳能发电项目的海洋利用政策。山东省:明确海上太阳能发电项目海域计算征收办法2022年9月30日,山东省海事局发布第《关于推进光伏发电海域立体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号,提出如下建议: 1)海域确定征收区域:固定桩基海上太阳能发电项目基础和太阳能电池阵利用海洋作为透水结构,海域位于项目最外侧太阳能发电板的垂直范围内,投影图上边界为10米,边界线为太阳能电池阵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如果盐田路堤小于10米,则以路堤内坡线为边界线。本项目海缆以海缆管道的形式利用海洋,海域以海缆向外延伸的两侧10米外缘为界。 2)太阳能发电、渔业等海域联合使用的计费方式:根据实际海域使用类型、方式、面积、使用期限、海域使用费分别计算收取海域使用费征收标准。有海洋的地方。福建省:实行海域使用权立体分级设立2023年8月2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第《关于进一步深化用地用海要素保障全力稳经济大盘的通知》号文,规定了福建省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相关实施细则。文件称:关于海洋用途:适宜开展渔业、互补太阳能发电、深海养殖、海洋牧场等项目,但须符合陆地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管理要求。保障渔业生产者与海域使用者合作,支持建立立体分级海域使用权。 3.浙江省:出台海上太阳能发电项目详细管理要求! 2022年12月5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局支持海上太阳能发电健康有序发展,明确太阳能发电项目用海管理指标,保障太阳能发电项目用海,下发010-号意见文件30000 目标。太阳能电池阵离岸距离。监管值是距人工海岸线至少100米、距自然海岸线至少200米,同时涉及两种情况的,按照“高于自然海岸线”的原则确定监管要求。标准值”。放低点。 “光伏方阵总垂直投影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海域总面积的65%。太阳能项目用海总面积包括太阳能电池阵、逆变箱、采集电缆、维护通道、消浪设施、升压站等重大项目使用面积以及其他预留空间在内。太阳能发电项目的桩基面积比。这是指桩基础占用的海域总面积占太阳能发电项目使用海域总面积的百分比。控制值为1%以下。建议太阳能发电板下端距离滩涂高度原则上至少4米,太阳能发电桩基础南北距离至少6米,东西向距离原则上至少6米。一般在4米以上。 《意见》还指出,同一太阳能项目不得分开审批。太阳能发电项目海域使用权到期未续展的,应当及时清理海域使用设施,并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三、“渔光互补”项目用地政策

农业农村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起草了第《关于规范光伏项目用海管理的意见(试行)》号草案,对“渔光互补”发展模式进行规范和指导。据称草案反馈已于12月7日完成,但正式文件尚未公布。 (更多信息请参阅政策文本和影响分析参考。文件显示,“渔光”项目计划应坚持“养殖为主”,优先保障水产养殖功能。为确保这一点,鱼光项目将优先选址电力工业用地和与渔业功能相适应的海域,选址仅限于养殖区、滩涂养殖规划区和限制性区域。 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禁止在近海、圈栏、底播、筏式养殖等太阳能不能专用的海域建设太阳能发电设施,养殖池必须安装太阳能发电设施。池塘、池塘沿线、绿地、水处理池内,在不影响生产面积、不占用饲养水面的情况下,要提高太阳能发电板安装率40%(覆盖率=总面积)光伏板垂直投影面积/渔场总面积100%)要组织成立“渔光”项目单位,做好渔业生产和渔业工作,努力保护资源,调配资源如果“雨灯”项目位于水产养殖池塘内,以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池塘为基础,由于《水产养殖条例》的标准化改造要求,地级及以上)部门(含水处理系统),必须进行池塘改造并通过验收后方可进行太阳能发电建设,一旦出现养殖水面恶化、产量下降等问题2024年底前,国家农业农村部(渔业)、能源部门要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渔光”项目,即与渔业有关的项目。通知下发前建设的“渔光”项目如果出现问题,短期内难以恢复。届时,要根据实际研究方案妥善处理、优化固定,“为防止对养殖生产和渔业资源造成进一步破坏,进行了‘大规模拆除’”。

4、“水光互补”项目用地政策

2022年5月25日,水利部发布第《关于规范渔业水域中布设光伏发电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号文,提出在河流、湖泊、水库上不得建设太阳能电站、风电等项目。

该文件的原文如下。

(五)严格控制各类水域岸线使用。海岸线整治与修复、生态廊道建设、海岸带生态治理、公共体育设施、渔业养殖设施、航运设施、航道开发工程、造船(修拆)工程、河流及河域文化体育活动等。这是依法进行的,涉及洪水影响评估的审批程序以及河流管理范围内具体活动的审批程序。严禁在江河湖泊管理范围内以风雨桥名义开发建设房屋。城市建设和开发不得占用河漫滩。太阳能发电厂、风力发电等不能建在河流、湖泊、水库上。湖泊、水库支流周边建设太阳能、风力发电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严格管理,具有防洪功能、供水功能以及保护水生生态系统和水环境的需要,不得引入该地区不得干扰城市规划的顺利进行。堤坝、堤坝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不得影响河道稳定和通航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类滨水区域使用的具体规定。

官方解释进一步解释:

即使近年来,人为缩小河湖、河湖资源过度开发、部分地区河湖资源过度开发的问题仍然存在,争水争地的开发方式仍然成为问题。未成立。江河湖泊上正在建设太阳能发电系统,打着雨桥、风桥的名义进行开发建设,也出现了新的问题,比如房屋建设、沿河大量耕地,甚至土地开发等。影响防洪安全的高茎作物种植不断出现。

5、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太阳能、风力发电项目有何规定?

近年来,在政府碳达峰、碳中和和能源结构调整的背景下,一些地方正在江河湖泊建设太阳能、风力发电设施。《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禁止在江河、湖泊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洪水流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影响江河稳定、危及河岸安全的行为。堤坝和其他阻碍河流洪水流动的活动。太阳能、风电项目建设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跨越防洪安全底线。

法律明确,为了维护河湖岸线空间完整性,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安全,禁止建设太阳能发电站、风电场等项目。它们建在河流、湖泊和水库上。同时,兼顾发展与安全协调的需要,优化调整国家能源结构,对太阳能电站、风电等建设采取“一刀切”的方针。项目,必须避免。可以在湖泊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地区、周边地区、水库支流和其他河岸岸线空间研究此类工程对防洪和生态安全的实际影响。必须科学论证、严格管理不得设置在需要防洪功能、供水功能、水生态系统、水环境保护的区域不得干扰洪水畅通、危及水安全水利工程设施水库、堤坝、堤坝不得与水接触,不得影响河道流量、稳定和船舶安全,并必须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江西省:查处整改

2022年5月27日,江西省水利局办公室发出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号文件要求:为落实水利部要求,进一步加强江河湖泊岸线空间管控,各地方政府要立即组织开展江河湖泊水库管理、太阳能发电等工作开展设施和风力发电项目检查,按照指导意见纠正存在问题的项目。内蒙古自治区:禁止在河湖地区建设太阳能发电项目

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布第《指导意见》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不得在河流、湖泊、沼泽地建设太阳能发电站、风电场等项目。或水库。在湖泊、水库支流周边建设太阳能、风电项目,必须科学论证、严格管理,必须包含防洪供水功能、水生态系统和水环境保护功能,不得就地部署。河南省:禁止在黄河沿岸地区建设太阳能发电项目

4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第《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内光伏电站和风力发电项目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号文,规定禁止在黄河管理区域内的黄河漫滩地区建设太阳能发电项目。违反规定建造建筑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修缮且情况未改善或者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罚款会被征收人民币,你可以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将被征收。

五、“林光互补”项目用地政策

2016年3月,国家林业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号文(林自发[2015]153号),明确规定:

太阳能电站电池组件阵列可安装在年降雨量1000克地区覆盖率30%以上的林地、开阔林地、非林地、荒地、火烧地、灌丛地等。被禁止。降雨量小于400毫米的地区和年降雨量大于400毫米的地区;覆盖率大于50%的灌丛地;若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电池组件方阵将在施工期作为临时占用林地办理林地使用手续,运营期双方均获得补偿。可以签订合同并使用它。通过租赁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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