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号),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审批、建设、共享和监管等作出规定。
“《办法》要规范全国政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互联、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系统应用绩效评估。”他指出。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的国家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包括。 -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及相关支撑系统,以及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其他系统。
《办法》规定,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工作协调、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协调作用。需要被完成。有关部门编制的规划涉及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相协调。
《办法》 基于项目申报和审批流程的简化和优化,需要将整个中央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到一个管理平台中,进行集中管理。各部门新建政府信息化项目,一律报批或报送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各部门要及时更新管理平台上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名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全国政务信息系统综合目录。
《办法》 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与运维资金协调配合的建议对于必要时不共享数据资源的政务信息,不适用国家政务信息综合目录中未列出的密码和网络符合安全要求等该系统没有运行和维护资金。加强绩效评价和事后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和运维资金的重要依据。坚持“网络连通是常态,网络孤立是例外”的原则,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确定无法开展信息共享的,确需新建或者维修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新建或者维修。
《办法》 有关部门建立国家政府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会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推广经验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原始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电子化的通知
关于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关: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颁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秘书处
2019 年12 月30 日
(本文已公开)
国家信息化工程建设运营相关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全国政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评价。(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 )。本办法的制定,请参照【2016年51号】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核心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的国家信息系统。将会完成。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及相关支撑系统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工作协调、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领导各部门批准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财政部负责国家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按照职责分工,按照“强调统一、统放结合、讲求实效”的要求,各相关部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建设、运营、安全等工作。监督。三、加强政府信息化项目监管。并行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会商机制,并履行组织的一般职责。统筹协调,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推广经验和成果,形成合力。
第二章规划/审批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技术发展法和政府信息化建设特点,综合审视、充分论证各部门的建设需求,实施国家政府信息化建设。必须制定一个计划。实施前报国务院批准,如国内外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及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编制的规划涉及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者报国务院批准的政府信息化项目,以及根据项目批准由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撰写和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等一步。
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制作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的项目,或者涉及重要国家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的项目,情况紧急且推进工作深度在规定范围内的。符合要求的,可直接编制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国家信息化项目,除新建土木工程建设项目和高耗能项目外,原则上不予节能评价、场地规划、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
第九条除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外,其他有关部门对因政府购买服务而产生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国家政府信息不承担责任。该项目必须自愿批准并实施。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文件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投资金额、运行维护资金、融资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与开放、申请制度、分级保护或分级保护申请必须包括。状态、密码执行计划和密码执行安全评估报告。改扩建项目还须提交第三方前期工程后评估报告。
第十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参与部门共同进行跨部门的工程框架设计,制定统一的框架方案,共同促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框架规划确定了项目的参与部门、建设目标和重点内容,明确了各部门项目与整体项目之间的业务流、数据流、系统接口,首先建立了数据目录。各部门建设内容不得重复,要分担联合建设的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本部门参与内容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作的原则,建设需要地方共享协作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并与地方现有项目协调配合,需要加强。项目建设部门要加强地方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的总体要求和标准。地方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有关法律法规,根据项目总体目标、总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和指标,开展项目审批和建设工作,并妥善配合国家有关项目建设。有必要做。单元。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基本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部门的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报送国务院的请求文件应当包含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将建立信息资源名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普遍共享,不只公开信息共享的数据。是必要的。特定企业和社会组织。
信息资源目录是政府信息化项目审批的前提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程度和程度以及网络安全状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维经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部门新建政府信息化项目,应当在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上申请审批或备案。
中央级所有政务信息系统必须全面纳入管理平台,实行一体化管理。各部门要及时更新管理平台上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名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全国政务信息系统综合目录。
第三章建设及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部门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经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严格。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敏感信息系统时,还必须执行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按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号等法律规定和党政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建设安全保密设备。加强了。管理政务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测试和风险评估,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同步规划、建设和运行密码安全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妥善管理工程档案,并考虑采用电子档案。
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不通过。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信息化建设绩效评价的相关要求进行自评价,并提交自评价报告。管理,一定有。向项目审批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建设部门的自评价情况,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事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加强国家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资金的统筹协调,坚持“网络化服务是常态,孤岛式服务除外”的原则。部委建设的政府信息化项目需要升级改造的,或者根据需要提出新的能够实现信息共享的政府信息化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的规定,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确需建立、维护信息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报国家理事会。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建设或者保存报国务院批准。
(一)对不共享数据资源或者根据需要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得拨付运维经费,项目建设部门不得新建、改造、扩容政务信息系统。
(二)未列入政务信息系统综合目录的系统,不计入运维经费。
(三)对不符合密码强制执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政务信息系统,不拨付运维经费,项目建设部门不得新建、改建、改建政务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不得扩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履行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监督管理任务,并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和资料,不得拒绝吧.隐瞒或压制报告。
第三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是否推进国家政府信息化。项目必须满足相关政府信息共享要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要求。资金使用、密码执行、网络安全等必须受到监督和控制。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审批要求的,项目建设部门必须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将下发通报批评通知书,暂停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甚至终止项目。结尾。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督促项目建设部门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各部门严格遵守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多层次、一致、全面的保护体系,必要时采用密码技术,定期对密码应用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政务运行安全。信息。系统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数据安全
第三十一条检查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府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的可靠性、合法性、高效性,推动相关制度、政策实施的完善和监督。是。
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运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国家政府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完善相关管理。管理层要求将评估结果作为安排明年政府投资和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疏忽审批、申请手续,或者因管理不善、行为不当,造成严重超支、质量不良、损耗浪费、安全事故等原因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有关部门、部门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府信息化工程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维资金的,将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按规定采取行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8月13日颁布的第《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号公告也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