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BT模型经常在大型和基础设施项目中遇到。问题是:什么是BT模式?BT模式下开展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投标?如果需要标书和标书,是否需要标书和标书?是否受招标法约束?下面,我们结合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详细解读BT模式的量刑规则。
判决摘要
BT项目中,实际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建设、搬迁时,需要进行招标,存在不采取招标程序或未按照招标程序确定企业投资和建设单位的情况。政府签署的项目属于需要招标的项目。无效的。示范区BT模式管控措施不作为判定合同有效性的依据。
事件简介
1、2011年4月至9月,农公司连续发布阳博学家园项目9号楼工程(编号《三秦都市报》)招标公告。
2、2011年9月15日、2011年11月10日,南通市建筑公司与农业县公司合作承建了羊宝汇嘉园9个建筑工程,签订合同9份《BT融资建设合同》。
3、2011年9月21日、2011年11月3日,评标委员会批准了南通市某建设项目报价方案。 12月8日,南通市一家建筑公司经过竞争性谈判,中标了杨先生的哈口汇嘉园九号楼项目。
4、2011年11月5日至2016年6月3日,南通某建筑公司承建了杨先生的哈口汇嘉园9栋楼房。但截至本案诉讼之日,南通市某建筑公司尚未施工该桩基础工程,并已放弃该工程。农县一家公司向南通市一家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价款。
5、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涉案项目为商品房项目,以国有资金作为建设资金建设,需要招标。本次招标中,双方已签订合同并开始施工,涉及第《BT融资建设合同》号诉讼无效。农公司对此判决提出上诉。
6、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农业公司主张合同有效的上诉依据为《杨某示范区建设工程BT建设模式管理试行办法》,该方法不属于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故不予支持。不影响判决。已作出判决。认为该合同无效。 Non Inc.对此判决不满,向最高法院申请重审。
7、最高人民法院复审该案,理由是农业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南通建设作为该项目的建设方,引用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的投标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裁判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BT融资建设合同》号合同的效力。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陕西高院的判决要点如下。
一、如何判断《BT融资建设合同》的性质。该案涉及第《BT融资建设合同》号案件,约定由南通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和验收,并承担全部建设费用,由非公司回购该项目。可见,南通市的合同义务为相关项目建设融资,《BT融资建设合同》属于建设项目建设合同。该项目采用国家融资、招标方式建设。
二是该项目是否需要重新招标。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重新竞标”事实一、农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两次竞标范围不一致,“重新竞标”并不能证明你无法判断。其次,即使确定两次投标范围不一致,但回购涉案项目的资金均为国有资金,因此会进行“重新投标”,并且投标后,如果存在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投标,但农公司未向审批部门提交批准或批准文件。第三,农公司一审和二审的陈述相互矛盾。一审中,农业公司辩称南通建设是通过竞争性谈判模式确定了该项目的投资方和建设主体,二审则辩称是在招标结束后通过“重新招标”的方式做出的决定。已经提交了。这些陈述相互矛盾且诉讼不当,进一步降低了可信度。
实践经验总结
事实上,BT模式是建筑工程领域的一种新型模式。由于立法进展滞后,BT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资格、合同的有效性、责任承担等问题出现了重大争议。结合处理BT项目的经验,总结如下。
首先,什么是BT模式? BT是Build+Transfer的缩写,即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批准项目,并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特许权转让给具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管理者。工程总承包公司负责项目投资、项目管理和施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支付一定的合理利润。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认定BT合同的有效性。事实上,BT模式常用于地方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项目。在认定BT合同效力时,还需认定其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效力规定。特别要注意的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示范区试验办法等文件,除非明确社会公共利益条款,否则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有效性的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除非该强制性规定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否则该强制性规定并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等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必须签名并保存,不得打开。投标人不足三人的,投标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所有投标书均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可以驳回所有投标书。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投标被拒绝的,投标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投标人应当及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资格预审申请人。未通过初审的不得投标。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我们将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准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影响资格预审或者招标结果的.如果它影响到你了。需要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必须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然后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出投标。
如果投标人少于三人,投标将不会开始,投标人将被邀请重新投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大厅提出,投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记录。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主导或者主导地位且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确定第一投标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人放弃投标、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不符合投标条件等影响投标结果的,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人名单,确定其他中标人为中标人。您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对中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又不能采取纠正措施的,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必须将投标文件密封并在招标指南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由投标人签名和签收时间的证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拆开投标文件。
投标人必须拒绝在投标书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提交的投标。
依法需要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投标人应当分析未中标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重新招标。如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3家,因该项目为土木工程项目,需进行审批,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核后进行投标。取消,我能做到。对于其他土木工程项目,投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继续投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足协评[2020]25号)
第一条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效:
(一)未取得建筑业资质或者已超过资质等级的。
(二)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冒用合格施工人员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的无效。
承包人以分包或者非法分包方式与他人订立的建筑工程合同,依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视为无效。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垦证[2003]30号)
(七)推行合格建设项目,采用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技术组织施工。
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总承包商采取建设移交(BT)、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运营(BOO)、建设移交(BOT)、建设自建等方式- 自己的运营。诸如操作(BOO)和构建-拥有-操作-转移(BOOT)之类的技术已经被编码和实施。
法院的判决以下是法院在判决的“法院观点”部分对此问题的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陕西高院针对上述问题,在再审民事判决书和二审民事判决书中的《本院意见》中作了如下表述。
本案焦点为涉案第《BT融资建设合同》号专利的有效性。
在最高院再审中,农公司辩称与本案相关的第《BT融资建设合同》号9份合同有效,并提交证据证明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裁定:应该。该项目采用国家融资、招标方式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投标人必须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3人的,属于土木工程项目,必须审批。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提交投标。其他土木工程项目可由投标人自行决定。不要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出价。虽然农某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选择了南通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承包商,但该公司引用的证据未能证明其投标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此,二审时各方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论点。农社所援引的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65号判决事实与本案事实并不完全相符,本案判决内容不足以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案件。案件。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九份《BT融资建设合同》案系无效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上述合同无效,且农氏公司未向法院提交有关逾期交货损失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对农氏公司关于逾期交货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不当。
陕西高院二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号第143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适当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效。” “意图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Non Co.声称,涉案合同有效。必须提供证据。010 -30000,因不属于本院审查范围,本院不予评价。
农公司提起上诉,认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应有效。首先,根据合同,南通市某建筑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中标该项目,与农业公司签订合同,承担建设工作。我们将同意建设和竣工,承担所有建设费用,并计划竣工后向业主回购。可见,本案涉及的9份合同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南通市建筑公司的合同义务是为相关工程的建设提供资金。该项目采用国家融资、招标方式建设。
其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期限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必须签名并保存,不得打开。投标人不足三人的,投标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招标。 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第《杨某示范区建设工程BT建设模式管理试行办法》号法第38条第3款规定,提交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投标人必须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3人的,属于土木工程项目,必须审批。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提交投标。其他土木工程项目可由投标人自行决定。不要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出价。在二审中,农公司提交了有关投标的补充证据,而农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农公司最初对整个案件所涉项目的一期工程进行了投标,我只能这么做了。该项目分栋独立投标,两次投标范围不一致,不属于规定的“重新投标”范围。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另一方面,即使非公司主张的“重新投标”成功,《招标投标法》第28条、第42条第2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9、23、44、55条、根据第81条等规定中,该规定规定,竞买活动违反第《招标投标法》号和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号规定,不仅限于农公司在上诉中声称的“竞买人少于三人”的情况。即使投标人在但农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其他证据来证实其“重新竞标”的说法,因为“竞标者少于三个”。另外,本项目虽为政府机关建设项目,但采用国家资金重新招标,且根据第《招标投标法》号第38条第3款规定,即使重新招标后,投标人数量若投标人少于3家,须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投标,但农公司未提交审批部门的批准或确认文件。因此,农公司无法证明其不进行未来招标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在一审中,针对法院质问“双方为何先签订合同,后中标”,南通市某建筑公司答道:“为何双方先签订合同?”先中标?”“我中标了。” “投标过程随后完成。在投标过程中,原告已被确定为承包商,”该非公司表示。农业公司一审备案的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号称,该合同是按照第《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号等规定签订的,由南通建设作为项目投资方和施工单位采用竞争性谈判模式签订据说已经决定了。 Non Co.一审的陈述自相矛盾,未提及前期曾投标后重新投标的事实,而二审Non Co.则主张上述事实,提交的证据如下:如下:因此,农一公司的主张因不当诉讼行为而进一步受到损害。因此,非公司关于合同有效性的上诉失败,基于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金额上诉也失败。
示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阳棉区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复议民事判决书【(2021)高院民告第4541号】
参考
1、BT是集融资、建设、交付于一体的项目投资模式,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但BT合同并不一定等同于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就其性质而言,必须根据BT合同内容确定。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云南聚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世纪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复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人民法院民告2706号】
法院认为,BT项目是集融资、建设、转让于一体的项目投资模式,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项目。一般情况下,BT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起,建设企业一体化进行投资建设,但也存在投资者与建设企业分开,形成合作关系,建设企业按照计划进行的情况。完成建设工程。合同通过赠款或外部融资签订,项目由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回购。本案《代理意见》的当事人为滇池管委会和世纪中国公司,世纪中国公司是投资者,并与中国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杨某示范区建设工程BT建设模式管理试行办法》协议,该中国建筑公司拥有该项目。已成为总承包商。由于华世纪公司为华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两家公司拥有两个品牌、一个团队,故本案涉案BT项目的施工可以认定为华世纪公司和华建公司。苏先生所在的公司是BT项目园林绿化工程的分包商,承包方很可能是建筑公司或总承包商。
2、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如果采用BT模式,BT合同的承包商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否则BT合同将违反义务规定而无效。我出价了,但无法出价。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贵州贵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县交通运输局、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施工合同纠纷复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人民法院民告2507号]
法院表示:“本案涉及的高速公路改建工程是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工程,根据第《BT主体合同》号第3条的规定,下列土木工程建设项目是在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进行的:法院认为,“一定有”。中华民国土木工程相关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重要物资及设备采购需招标: (1) 大型基建、公用工程等(1)社会公益项目等安全相关项目(二)全部或部分国有资本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具体范围和内容前款所列项目的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并依法或者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国务院。如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范围,则需要通过招标确定工程内容,但根据本案事实,该工程未经招标就签订了施工合同,因此,并无不当。认定本案BT合同无效。
3、在BT项目中,投资方和建设方扮演投融资、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多重角色,既承担项目承包商的职能,又承担业主的职能。如果您无法履行义务,您将负责实际施工并负责支付最终款项。
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陕西塔蒙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中蒙园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宝鸡塔蒙山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人民法院申字第1175号]
法院认为,在BT模式下,投资公司向中国公司支付项目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是错误的。在BT模式中,投资/建设方是建设合同的承包商,因为投资/建设方在整个建设项目中扮演着投融资、项目管理、土建工程等多重角色。可以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未支付的工程价款的责任,因为它接管了业主的职能。该项目为BT项目,由投资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将享受回购债权、资金占用费等投资收益。此外,本案涉及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号,其中规定“本项目价款由丙方(生态公司)代表甲方(投资公司)向乙方(中方公司)支付”。公司仅代表公司支付,投资公司仍负责支付项目费用。原判适用第:010至30000条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的,适用原判决”违反协议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表述并无不当。作者| 李树唐青林赵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