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水利部发布第《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号,全文如下。
监督工程师的管理措施(用水项目)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灌溉项目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标准化注册监督工程师(水项目)的专业行为,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回报,并保护公共利益和用水项目. 维护业务市场。这些措施是根据该命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010 -3000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的。第2条在这些措施中提到的“注册监督工程师(水利用业务)”(以下称为“用水监督工程师”)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工程师的专业资格证书“用水监督工程师”)。第3条本措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用水监督工程师的管理。参与用水项目的建筑监督。第4条水资源部应注册用水监督工程师,并在全国范围内监督和管理用水监督工程师的专业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水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5条相关的用水行业自我调节组织应加强对用水监督工程师的自我调节管理,并鼓励用水量的监督工程师参与相关的行业自我调节组织。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注册水利工程师的条件是:(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二)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部门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机构的人员。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的继续教育要求; (四)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登记情形。 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国水利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协会资格证书)的,按照本办法注册为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到。第七条水利建设监理工程师分为水利建设监理、水利建设监理、机械、电气、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建设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第八条水管理工程师最多可以申请注册两个专业,注册后可以申请变更专业,可以同时注册机械/电气/金属结构制造监理专业和其他专业,但不能。取得协会资格证书的,可以在协会资格证书专业领域内申请注册或转专业。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可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监理三个专业内注册或申请转专业。 2023年以后,取得专业资格并通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考试》的人员,将受聘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供水工程。已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三个专业中申请注册或转专业并通过《机械、电气、金属结构制造监理专业考试》的即可申请。 第九条注册金属结构制造监理司水管工程师注册分为初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登记申请、受理和办理均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上进行。水利部公布登记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符合登记条件的,须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登记,填写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收到申请文件后,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水利部将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修改的全部内容。逾期通知申请人的,水利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立即通知申请人并受理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正式要求的,水利部将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发给《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第十条符合注册条件的,必须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初次注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一年以上申请初次注册的,必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必须有。对于2020年和2021年获得协会证书和专业证书的人,如果您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初始注册,则没有继续教育要求,但在2022年。如果您在12月31日之后申请初始注册,则没有继续教育要求教育要求。必须在2023 年1 月1 日之前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初始注册有效期为4年。要申请新的注册,(1)书面宣誓(请参阅附件1),(2)新的注册申请表(请参阅附件2),(3)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付款文件(退休雇员必须提交有效文件)。 (四)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申请初次注册的,继续教育证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文件。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11条如果水资源管理工程师在有效注册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工作,则他/她必须在有效期限到期之前至少30天申请续签注册。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一)书面誓言(见附件一)、(二)延续注册申请书(见附件三)、(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文件(退休人员必须提供有关退休证书,劳动合同,事故保险付款文件的有效相关文件;(4)继续教育资格证书。第十二条水资源监督工程师应在有效注册的有效期内更改注册职业,并且如果有必要更改业务部门或更改业务部门的名称,则应申请更改注册。注册变更通知必须签字。现用单位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或执业情况请自单位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即使变更注册后,原注册有效期届满日期也不会改变。要申请更改注册,您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承诺信(请参阅附件1);(2)更改注册的申请(请参阅附件4);如果指定,如果您想更改,提交与您当前的雇主和社会保险招生/付款材料签署的劳动合同(对于退休雇员,有效退休证书材料,劳动合同和事故保险付款材料)。第13条如果水资源管理工程师在有效的注册期间停止工作,则他/她必须申请取消注册并提交取消申请(请参阅附件5)。水资源部将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处理退化。第14条水资源部应充分申请电子注册证书的用水监督工程师。节水监督工程师必须根据相关法规独立创建专业印章。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在多个单位申请登记的人(三)申请登记的人在多个单位(4)个受到刑事处罚且尚未完成执行的人的注册。(5)已隐藏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以申请注册并没有收到警告并没有收到警告并且没有被警告并且没有。注册。(6)存在,如果由于第18(1),(2)或(3)条中的原因撤销了注册证书,则从该日期以来不超过两年。从处置决定日期到注册申请日期,在取消注册的情况下,由于欺诈行为,例如欺骗,贿赂等和3年,从取消注册之日起就没有经过(8)第18条第4条如果由于第1项或第5项规定的原因而取消了注册证书,则如果从那时起五年尚未经过五年,则将处以罚款。从决定日期到注册申请日期,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则将永久拒绝注册,或者如果不允许注册允许其他人验证,则将造成严重的安全事件(9)法律的规定;以及法规。第16条已取消注册或已禁止注册的人在履行注册条件后,应根据原始注册要求申请注册。第17条在以下任何情况下,水资源部应根据任何有兴趣的方的授权或要求,取消水资源监督工程师的注册: (1)行政机构的雇员滥用其权力;(2)超过注册或根据法律权限授予注册;(3)(3)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则授予注册。(4)如果注册授予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5)在任何其他可以根据法律取消注册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通过欺骗或贿赂批准申请人进行注册,则水资源部将取消注册并根据法律施加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则根据法律构成刑事责任。追求。申请人在此注册下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十八条用水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依据职权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吊销其注册证书: (一)利用向项目法人或者其监理人征集或者接受权利的做法;建设单位、机械、电气、金属结构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筑物、设备制造单位;供货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因擅自泄露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四)因失误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五)情节严重的,对土建工程相关财产(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注销的其他登记证书的。第十九条水资源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办理注销手续,并公告其注册证书和公章作废: (一)与水利监理工程师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原用人单位终止,三个月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登记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三)一个月内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年满七十周岁的; (四)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七)登记证书有下列情形的: (八)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登记的理由。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水利部、就业部门应当及时向水利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水利部申请注销。个人有权向水利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分步向水利部报告。
第三章练习
第二十条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提高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必须有效地确保安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积极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落实行业自律相关规定。第21条的用水监督工程师应雇用并注册用于用水项目资格的单位进行建筑监督项目的实用活动。用水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为注册职业对应的用水工程的施工监理,具体工作内容应当符合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号等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第22条节水监督工程师应根据法规在其专业活动期间准备的监督文件上签名并将其密封签名,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水管理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监理文件,由本人修改,因特殊情况无法修改的,由其他水管理工程师签字盖章修改。进行更改的人负责变更,还承担了一些相应的法律责任。第23条水资源管理工程师应具有以下权利:(1)根据法律,以水资源管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水资源项目建设监督工作;(2)保留注册证书和专家注册证书;(3)在我的专业活动期间创建的监督文件中使用专业印章;标志和邮票。第24条节水监督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执行监督任务并执行相关的技术标准;(2)确保专业活动结果的质量;(3))获得继续教育并改善专业标准;(( 4)合作;积极退出建设部门、机械、电气、金属结构设备制造部门、建筑材料、建筑部件、设备供应部门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部门; (五)保守国家秘密。其他人的实际课程和信息商业秘密。第25条用水监督工程师不得参与以下法案:(1)不当提供其专业活动的结果;(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用水项目进行建筑监督工作;(3)让另一个人参与(四)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开展业务的; (五)篡改其他形式的登记证书或者企业印章的;倒卖、出借、出借或者冒充转让登记证书或者业务的;密封;(6)从事以下行为;从事与注册职业相对应的工作范围之外进行灌溉项目建设监督工作;(7)以用水量管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灌溉项目建筑监督工作暂停工作;(8)如果该人继续从事建筑监督工作。(8)法律,法令或法规禁止的任何其他行为。如果灌溉管理工程师承诺上一段中列出的任何行为,则他或她将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对犯罪进行惩罚,如果犯罪,他或她将根据犯罪负责法律。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水利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理论知识,形成适应工作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的专业技能和职业水平。改善了。第二十七条水利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监理专家和工程师应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资料等基础知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相关技术标准,包括新的法律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相关理论、新技术、新工法等专业知识。第二十八条用水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30学时。持有职业证书并申请初次注册一年以上的人员,在申请当年必须完成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注销后申请重新注册的,从注销当年至申请重新注册当年的平均继续教育学时每年不少于30学时,合计不少于90学时。在过去的3年里。第二十九条水资源管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面授培训、远程(网络)培训、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等。为水上使用监督工程师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组织应拥有适合继续教育的目的和问题,建立和改善组织和管理系统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并描述其内容和内容。继续教育证书。必须善意地发行。继续教育内容,小时数和机构盖章。水利部门鼓励继续教育机构为水利监督技术人员免费提供远程(在线)培训。第30条灌溉监督工程师应根据善意原则参加继续教育。那些被骗的人将被水资源部记录为零的继续教育时间。继续教育机构必须本着诚信原则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水利部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处理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水利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管工程师开展信用监管,收集、共享和应用相关信用信息,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提交材料。 (二)要求被检查人签署监督文件及相关业务文件;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监督文件签署人; (四)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与修正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资源监理工程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反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要求的,及时对同级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处罚,并公布责任信息、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信息将上报水利部。茹。将通过国家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分阶段予以公示,对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责令停止经营的,将违法事实、对策建议及相关材料予以通报。上报水利部,肯定有。及时提供资源,水利部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水资源监理工程师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对水资源监理工程师必须给予处分。相关行政处罚应当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指引》期限内予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可以采取下列严格监管措施: (一))申请技术人员时进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信用评价、竞赛评奖、政策试点、项目示范、产业创新等重要审查;(二)资质管理;(三) )日常监管中,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三十五条水利工程师在工作期间,受到水利部停业、吊销注册证书等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刑事处罚、列入“黑名单”等行政处罚。 ”由司法机关。茹。在国家水库建筑市场监督平台披露有关行政和刑事处罚的信息,或在“黑名单”中包括当事方的时期,供水部门应根据规定的相关联合纪律部门具有管辖权随着联合纪律措施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信用评价、奖励、政策试点、项目论证等方面。行业创新等申请监管人,依法受到限制;(2)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要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3)申请监管人,依法受到限制在灌溉工程建设领域获得相关的专业资格;(4)不允许参加灌溉行业的各种评估和奖励活动;
第三十六条水利部在用水监理工程师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给予处分: 被运输。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登记条件或者超越法定权限的申请人予以登记; (二)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 (三)不接受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提出的注册申请(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他人处获取财产或者其他利益(五)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不予处理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