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部的通知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的临时调整
水利建设部各司局发〔2022〕346号,部各直属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水利各市水务(水务)部门根据各自用水计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深化国务院“授权、监管、服务”改革精神,继续优化营商,发展环保经营已作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试行调整实施(水利部令第14号)。我们将就以下相关事宜通知您。一、临时调整取消水利部令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4号)第十六条第三款用水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条件中“确定监理单位”的规定,水务招标使用项目施工工作之一是必须由监督组织确定。 2.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条第1条第1条(水资源部长条例第14号)中的临时调整和实施资格预审文件,涉及在官方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与出售资格预审证书的时间间隔。规定可以在发布水项目的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招标指南)的同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三、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调整。四、地方水行政有关部门在协调实施上述规定过程中出现重要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水利部。
水利部
2022 年9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