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招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水利部发布日期:2006年8月14日施行日期:2006年9月1日修改日期: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招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依照法律、法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010等的规定执行。 -30000,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利公用事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监督部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招标的规定。用水行政监察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进行招投标、法律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不能代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号规定的用水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用水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的行政监督。第四条招标投标和招标行政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上级用水行政监察部门可以对下级用水行政监察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和监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招投标行政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投标管理和监督职责第六条投标管理和监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投标管理和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 (三)监督受行政监督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监督受行政监督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遵守情况(四)对受行政监察的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信函报告;调查和处理严厉打击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第七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 (二)对招标投标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督; (二)对关键环节、关键步骤进行现场监督; (三)开展事后专项检查。第八条招投标行政监督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根据工作计划和需要设立项目; (二)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根据投标项目制定监理工作实施方案;2.确定监理人员和检查时间,必要时聘请专业工程师;3.通知受监理部门;4.热线电话、邮箱、电子邮箱地址等.发布报告; 5.组织实施。 (三)向监察部门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四)接收信访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第九条招标投标管理监督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可以与招标投标管理监督部门加强合作与沟通。
第四章招标投标内容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行政监督
第十条开标前监督: (一)投标前准备监督: 1.投标项目是否按照国内有关规定履行了立项程序; 2.有资金或财政来源支持投标项目; 3、本次招标的投标方案是否已经确定,是否合理? (二)招标方式的监督: 1、投标人是否按照登记的投标方案进行投标; 2、公开招标的,是否履行了审批程序; 3、自行投标的,是否已投标被批准了吗? 4.如果招标是外包的,外包商是否具备适当的资格。 (三)投标公告的监督: 1、投标公告是否在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是否发布了相同的投标内容2.在多种媒体上发布2.投标公告中是否包括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投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投标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以及如何获取投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招标文件监督: 1.招标文件是否以不合理的条件或要求限制或排除投标人或直接指定生产供应商; 2.检查招标文件中是否包含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是否书面化并发表? 3. 投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合理,是否含有有利于或排斥投标人的内容,是否含有抑制、限制投标人竞争的内容? 4. 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是否合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 招标文件如有澄清或修改的,均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是否已书面通知投标人。 (五)资格审查监督: 1、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2、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仍在处罚期内;或处罚期内。审查项目是否存在质量、安全生产、诚信等不良记录; 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多投标人)的行为。 (六)对最低投标价编制的监督: 1.开标前是否对投标人最低投标价的编制过程和结果保密; 2.对投标人最低投标价的编制情况(或者产生的方式)是否进行监督;它)是专有的。 (七)投标监督: 1. 是否检查投标人的合法身份; 2. 是否检查投标人的合法身份; 2. 现场检查投标文件上的印章; 3. 投标人或者其投标人代表是否按照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截止接收投标文件。第十一条开标监督: (一)开标程序是否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二)开标时间是否与收到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致; (三)开标是否合法、公开、公平、公正;是否进行;无论是否(4) 有效投标人是否符合三项及以上条件; (5) 投标人或其代表是否已核实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合法身份; (6) 投标人或其代表应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投标人或其选举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印章或委托公证机构对投标文件印章进行检查和公证。或(7) 表明自己的投标人身份或其代理人。所有招标文件将予以公开并宣读。如果有最低出价(或产生最低出价的方法),我们将当场公告是否有最低出价(或产生最低出价的方法)。
第十二条评标监督(一)评标委员会的监督1.评标委员会的人数、专家库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理;合适,有吗?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要求?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三分之二为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比那更多的? 4、专家评委的选拔按照专业分工,从预先确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除非随机抽取的专家不称职。编制的标书符合有关规定; 6.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价格确定前是否保密。 (二)评标过程的监督: 1.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3.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的质量进行监督评标。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确保4. 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5. 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进行独立评标,除非确实需要进行集体评标? 6. 评标委员会将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将出具评标报告。讨论批准评审报告,确认中标候选人的提名和排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三条中标监督(一)投标人是否按照评标委员会的建议确定中标人。如果意见与评标委员会的建议相反,是否有充分的理由? (2)投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提出建议后30天内,按照投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您得出以下结论吗? (三)投标人与中标人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中标人是否签订了偏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合同。第十四条对招标投标活动其他情况的监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 (二)是否存在违法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受贿、是否存在、是否存在。 (四)中标合同的履行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章招标行政监督机关第十五条要求投标人及时向监督部门提交招标公告的公告、招标文件的发售、列入监督工作计划的具体项目的中标公告等事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拔应当至少提前三天报监理部门,评标结果及报告应当在期限内报监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对招标标准的制定、资格审查、招标、开标、评标、授标、签订合同等招标及招标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审查或复制投标书以及与投标有关的文件、信息、财务账目和其他相关材料。第17条要求参与招标的招标和监督单位和人员来解释和解释相关事项。第18条协调部门,例如建筑管理,投标管理,财务,审计,预算执行,质量监督等,并参与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需要有关部门(部门)和官员的配合。第20条管理主管可以采取预防措施,纠正或暂停违反竞标规则的行为,如果不及时进行纠正,则可能会提出监督建议。如果情况足够严重,则可能会提供监督纪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作出判决,并将监察人员移送司法机关管辖。
第六章招标投标管理和监督的纪律要求第二十一条参与招标投标管理和监督的监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纪律,坚持原则,准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或者后果的行为扩大损失的行为(二)隐瞒、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行为(三)滥用职权的行为(四)泄密的行为(五)不遵守工作规定的。 (六)其他妨碍投标活动的事项投标过程将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第二十二条行政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配合监察部门。在竞标活动期间提出以下行为的人:(1)拒绝或妨碍主管的监督;(2)严格遵守有关竞标的相关法律和法规;(3)违反相关法规。我们将根据基于诉讼。我们将采取行动。下列。不符合竞标条例的行为(4)欺诈行为,滥用权威以及忽视个人利益的职责(5)其他行为阻碍了公众披露以及公正和公正的竞标活动的行为。
第7章补充规定第23条本条应由水资源部监督局解释。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机构和水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依照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招标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超限额分散采购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