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近日,农业农村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记者就《通知》相关问题采访了农业农村局渔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问:实施这个《通知》有哪些考虑因素,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答:壁蛙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悠久的驯化蛙类。数据显示,全国木蛙养殖户约3.64万户,从业人员超过52万人,年产值约200亿元。林蛙产业的发展不仅满足了人们的物质需求,而且有效提高了林蛙的越冬成活率、孵化率、幼体成活率,增加了林蛙资源量,为世界做出了贡献。成功的故事。工业发展与资源节约相辅相成。
去年,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第《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号文,明确中国林蛙(东北林蛙)和黑龙江林蛙作为水生动物由渔业部门管理。林蛙管理职责协调以来,当地渔业部门与林业部门、草原部门积极沟通协调,成功进行了工作交接和后续管理,整体进程较为顺利。到
不容忽视的是,黄蛙根据第《野生动物保护法》条被调整为经济水生动物管理,因为它是根据第《渔业法》条作为陆生野生动物管理的。依据、主管部门、证件、程序、管理等要求正在发生变化,实际操作中出现了政策不明确、管理要求不明确等问题。例如,针对林蛙划归渔业部门监管,各地原本由林业部门、草原部门颁发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使用许可证被吊销。被广泛报道。渔业部门尚未颁发林蛙管理和使用许可证。根据《渔业法》号相关规定,使用国家养殖规划中规定的个人或者团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时,使用人必须申领水域、滩涂养殖利用证。蛙类养殖区主要为已确权的林地,不属于养殖区滩涂规划范围,无法申请滩涂养殖许可。另据当地报道,当地森林警察在发现非法采伐林蛙事件后,仍在按照第《野生动物保护法》号进行调查和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非法采伐林蛙案件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同级规定管理处罚不符。《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统筹协调林蛙管理职责,切实落实保护管理工作,尽快解决林蛙养殖户的迫切问题和关切。《通知》准备工作于2013年开展,与当地相关渔业部门和专家合作进行了深度调查。
《通知》明确了林蛙经营利用活动所需的认证和管理要求,解决了林蛙合法来源问题,保护了林蛙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平衡林蛙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关系,为促进林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问:《通知》 《通知》对林蛙产业有何管理要求?
答:从初步研究来看,林蛙产业兼具农业和渔业的特点,而且除了林蛙越冬、产卵、孵化、变态等关键时期的人为干预外,因为鱼类的生命阶段主要是捕捞亲本是从野外捕获的,亲本也是从野外捕获的,所以与正常的养殖渔业不同,我公司认为它是繁殖渔业,与传统的养殖渔业有不同的管理要求。
《渔业法》等相关规定,对林蛙捕获实行专(特许)捕捞管理,并依法取得林蛙养殖场使用权,可以开展林蛙养殖,只允许蛙养殖户。在繁殖地范围内合法捕捞,避免破坏林蛙自然资源。同时,《通知》敦促主管部门加强林蛙资源调查,明确家庭背景,为进一步保护和管理提供基础信息,鼓励林蛙养殖户建立合作社,需要广泛的公关和教育提供引导。为了进行自律、自我管理,行业协会、协会开展自律。渔业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最低捕捞标准和最高捕捞率,对林蛙养殖利用活动实施更加科学规范的管理。鼓励林蛙养殖户创新,充分研究林蛙人工繁育技术,促进林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问:斑蛙作为养殖渔业,其产业发展与野生资源密切相关,但如何平衡斑蛙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答: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林蛙保护管理方面,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偷猎、滥捕等违法行为,是保护资源、促进产业规范发展的有效措施。《通知》因此呼吁各地渔业部门加强执法和监管,切实保护林蛙资源。
首先,调查监测森林绿树蛙的丰度和栖息条件,根据实际需要设定禁捕区域和捕捞时段。
二是加强基层捕捞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日常执法监管,杜绝“捕而不养”和电、毒、投毒等违法行为,杜绝和纠正破坏性捕捞行为。所有尺寸。”
三是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木蛙的保护和管理离不开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地要联合开展重点区域、关键时段的专项执法行动。发挥各部门的力量。执法部门提高墙蛙保护成效。
此外,林蛙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地方渔业部门倡导实行集体预防、群防群治,社会力量共同努力,通过设立举报热线、广泛宣传,共同保护林蛙。受到监督并鼓励参与。加强与教育、合作社等群众团体的合作。
问:林蛙产业明确归为繁殖渔业后,如何审批和管理?
答:根据国家“事、管、服”改革的相关发展要求,结合林蛙产业特点和各地区具体情况,规定了申请要点为《通知》。各州林蛙特殊(特许)捕捞许可证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当地情况进一步调整。
申请人须按照部委规定的要点和具体要求,向地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合法利益,林蛙特殊(特许)捕捞许可证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并允许地点允许)时间限制。各地可根据深化改革的要求和“放权、放权、放管、优化服务”许可的实际落实情况,不断优化办理流程。 (记者宋雅娟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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