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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数并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桐镇知

【大井立方新闻】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就《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号征求意见。

《办法》 明确支持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单个项目总投资不少于1亿元,单个项目拨付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成本,避免项目规模小、分散,投资比例为60%。

该专项资金还可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通过专项资金引导,结合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有利于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建立新的合作机制。

中央预算内民间投资引导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评论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间投资,指导中央预算投资专项(以下简称专项)运行和财务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率,根据下列的。《政府投资条例》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 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 及其他相关法规。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促进民间投资增长,保证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保持合理水平。促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间投资取得明显成效的领域相关项目建设。

对民间投资成果明显的地区和个别领域,财政支持规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三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和相关条件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通过注资等方式在中央预算内安排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形成的国有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组织产权或权益。中央预算内投资由有关地方政府承担。

该专项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接分配给具体项目。

第四条本专项支持计划针对开工或者续建产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支持已经竣工的项目。

第五条申请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其他专项投资资金(不含前期建设费相关专项项目)。本专项安排的项目不得在本专项中央预算内再次申请投资。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民间投资取得显著成效地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急需的基础设施、社会工作等领域项目,可以申请本专项资金支持。

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物流、新型基础设施等,社会项目包括医疗、教育、养老、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

第七条本专项原则上支持上述领域民间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运营,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提高项目盈利能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进一步引导和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

第八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单个项目总投资不少于1亿元,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单个项目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第九条中央预算内具体项目的投资规模在资金申请报告批准时确定,并在当年投资计划中公布。

第三章项目储备金的申请和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加强投资项目储备能力的有关要求和本次专项支持范围,增加投资项目储备能力……、筹备工作要加快推进。利用国家大型建设项目数据库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形成持续滚动实施的项目前期机制。

第十一条申请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资助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按照程序报送省(自治区、市)发展改革委。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出具审查意见,编制后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基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项目基本情况。

(二)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不含涉密项目)、建设明细、投资总额、资金来源等项目基本信息以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下简称招商网上平台);以及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等。

(三)项目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已通过投资网上平台完成审批状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已完成);批准文件复印件必需的);

(四)申请本专项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项目部对提交的资助申请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负责。项目单位在申请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可以不予受理该基金申请报告。不会发生。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助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查重点将包括申请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扶持范围、是否重复申请、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重大造假主体名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支持条件等。是否符合标准以及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标准。审批程序是否完成;拟建新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充分;开工建设条件;续建项目全部建设步骤是否完成;当地建设融资是否到位。有无担保、项目(法人)有无)填写部门及项目经理、直接负责日常监管的部门及主管等。

第十四条有关部委(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地区拨付资金数额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编制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事物。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部委(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按照规定的资助额度提出替代项目,但数额不超过资助额度的20%。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时,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单位、项目经理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必须依次排列监理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负责人,单位必须对项目相关人(法人)单位直接负责。同时,必须上报特殊年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表。

第四章基金申请报告的批准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发布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地方资金申请报告后,委托有关咨询机构按照《国家发展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号规定对项目进行评估,对项目总投资额、资金来源等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成为焦点、实施建设条件、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的适宜性、发展规划状况等。

第十六条对同意安排投资支持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资金申请报告,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同时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必须有。

第十七条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有关部委(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收到投资计划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下发投资计划文件。不会发生。

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本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度、资金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和建设过程中的管理,符合项目的有关要求。必须实施。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改变工作内容、规模、转让未经许可进行传播、转移或进行任何其他行为。严禁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出现下列情况的,必须及时调整。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六个月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明显拖延且资金闲置一年以上的。

(三)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将影响投资协议规模。

(四)有其他原因导致业务不能继续进行的。

投资计划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专项项目实行定期调度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传送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投资情况等数据。竣工及付款情况,以及项目进展情况向中央机构形象反映。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国家大型建设项目数据库)(保密项目应按相关要求报送),提交项目进度、资金等文件。支付和使用情况将在发改委上传同时。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监督,对投资计划下发、投资计划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向各地区提出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较多问题的,酌情减少下一财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

借助网上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国家大型建设项目数据库等信息化手段,跟踪监控绩效目标,动态了解专项投资绩效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解决。性能监控。根据项目上一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下一年度的投资规模将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市、县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加强对区域项目的监管,特别是充分发挥基层发展改革的优势。部门。应被视为一个事物。整合项目(公司)部门和项目经理、直接负责日常监督的部门和监督人的“两个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扣留资金.应该是。投资及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并可报送或传输至有关部门。事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挪用、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不必要地改变主要施工细节和施工标准的。

(四)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评价监督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网上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内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编辑:陶继彦|审稿人:李震|监事333.60万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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